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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动物科学》 > 附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