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治疗精神障碍历史悠久,《黄帝内经》就确立了癫、狂两类精神障碍疾病名称,在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中也得到了具体体现。《精神卫生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该条款鼓励和支持不同医学体系参与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明确提出发展我国传统医学,而传统医学即指中医药学(民族医药学)。可见,发挥中医参与治疗精神障碍,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但在《精神卫生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却存在限制中医治疗精神障碍的可能。第二十九条指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这里的“精神科”笔者认为有两种解读方式。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医师执业范围分为四类: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其中临床包含17个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属其中之一。因此,第一种解读方式可以认为“精神科”指精神卫生专业。那么第二十九条可以演变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临床类别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生作出”,也就意味着中医师没有权利再诊断精神障碍。根据此种解读方式理解,一方面院方可能不会再愿意让中医师进行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治,以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和医疗诉讼。另一方面,患者可能会更多地提起执业主体不合法之诉,尽管在事实上医院并不存在医疗过错,因为依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仅中医师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无效,甚至有存在非法行医之嫌。
第二种解读方式根据现行医生注册的科室划分,可以认为“精神科”仅仅指精神科室,即只要是注册在精神科室下的医师,不管执业类别是什么,均有权利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也就不存在限制中医治疗精神障碍一说。但此种解读方式支撑略显不足。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较常规的医学检查而言,其专业性更强,要求也更高,甚至有采取强制医疗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因此,并不是所有注册在精神科室下的医师均能作出相应的诊断和治疗,否则《精神卫生法》力推要解决的“被精神病”现象可能会愈演愈烈。同时,在事后的医疗诉讼救济中,由于患者较医院而言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法院在根据患者提起的执业主体不合法之诉中,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去权衡第二十九条中的“精神科”该做何种解释时,势必会偏向患者一方,而不会将“精神科”仅仅认为是精神科室让院方免责。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精神科”是指精神卫生专业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中医治疗精神障碍于法无据。因此,对于《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中可能存在的欠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和行业层面来加以改善。国家应在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时,明确“精神科”的内涵,也应当以其他条款明确中医治疗精神障碍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