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天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