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基层中医药单位考察与座谈过程中,感受最深的,还是中医人、管理者对中医药的生存与发展始终受到法律法规诸多制约的感慨。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保障体系,已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事情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亟待制度顶层破冰。
2014年12月8日上午,督查组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副局长方援建带领下前往吉林省。一下飞机,督查组即刻开展督查工作。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各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就“一法四规”的自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汇报,回答了督查组的提问并进行了全面交流。
近几年来,吉林省的中医药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该省建立了完善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及与《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的地方中医药规章制度,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出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各级政府制定有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规划与指导性文件,有效保障了该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该省具有地方特色的鼓励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更是全面系统,让督查组一行感受到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的实效。但是,从与各级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及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座谈与交流中,督查组依然察觉出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困惑。
中医院制剂,成为督查组在各省市《条例》座谈会中出现频率最多的词。中医医疗机构能不能研制生产医院制剂、保持中医药传统制剂工艺制作特点的各类制剂能否放开、疗效显著的医院制剂能否在区域中医医疗机构流通使用等等,一直是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多年呼吁并希望解决的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是中医特色优势发挥、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生存、乃至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根本性政策问题。
中药制剂及其剂型,原本是千百年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手段,从《黄帝内经》到《伤寒论》,中医因病制剂(剂型),因药制剂(剂型),是历代医家对各类疾病应用中药治疗的重要方式,内外妇儿各科的膏丹丸散等剂型传承到今天,不仅体现了中医药防治疾病手段的多样性、临床中药治病的合理性,更为中医药宝库积累了数以万计的经典名方、名药。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对传统中药制剂的松绑,应该成为有效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医药特点、适应事业发展法规体系的重要切入点。
中医药工作只有管理职能、没有监督职能,还是瘸腿。这在全国中医药管理体系最为健全的吉林省,管理部门依然感受颇深。中医药的监管工作依靠卫生监督所,监督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的适应性、法规力度等,依然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督查组所到之处,时时感受到、时时听到的,还有地方医保部门对中医特色的康复技术,如推拿、针灸、中药熏蒸、敷贴等疗法支付范围、标准的不合理限制,卫生监督部门按照西医执业法规对中医执业的监管问题,以及中医诊疗标准、诊疗规范、指南的临床适用性、规范性、法律效力等问题。反映了对中医教育、科研、中医医疗服务、诊疗技术、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使用、中医特色护理等的管理、监管、保障措施等不能适应中医药发展的要求,更与中医药发展的自身规律不相适应,这些都让无数中医人感到无奈。
在对基层中医药单位考察与座谈过程中,感受最深的,还是中医人、管理者对中医药的生存与发展始终受到法律法规诸多制约的感慨。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保障体系,已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事情了。
回眸即将离开的这片黑土地,心头突涌,中医人的从业动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活力何在?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中医药条例》以来,为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中医药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督查过程中,我们也深深感受到了《条例》在很多方面的法律效力难以成为中医人事业奋斗、执业发展的利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亟待制度顶层破冰。欣慰的是,《中医药法》已完成了征求意见过程,更欣慰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宪法早已写明了国家“发展我国传统医药”,随着第一个宪法日的确定,我们坚信,中医人的执业与事业发展的梦想、实现中西医全面并重的梦想,将伴随中国梦伟大理想的实现而实现。毕竟,只有法律才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