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颁布政策强化顶层设计,在完善中医药政策,建立健全中医药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多措并举,为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取得突破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09年,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为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11年,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壮瑶医药振兴计划(2011—2020年)》等系列文件,明确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十大重点工程,各地相继也出台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年,自治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大会明确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西部强区的目标。2014年的中医药壮瑶医药“三名”战略重点突破座谈会进一步提出推进“三名”战略重点突破顶层谋划的基本思路。
从完善协调机制着手,自治区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主席为组长、分管和相关副主席为副组长、26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重点围绕医改中医药工作的关键问题、难点问题开展工作。2014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
2009年以来,全区在中医药民族医药方面累计投入资金共计21.42亿元,是2004~2008年累计投入的3.7倍。这得益于自治区加快完善投入机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筹措资金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从2008年的0.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62亿元,年平均增长16%。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壮瑶医药振兴发展规划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十大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市县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专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民族民间医药挖掘整理等项目。
在管理体制方面,广西卫生计生委加挂了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明确了履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等相关职责,并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了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处和中医民族医医疗处2个处室,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能力得到加强。目前,自治区正积极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自治区在深化医改中探索中医壮瑶医药发展政策机制。将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纳入医改重点工作,形成广西医改“5+3”模式,实现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与医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出台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目前全区35家县级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步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此外,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药饮片加成的政策,将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报销,重点提高普通针刺、灸法、颈椎病和肩周炎推拿治疗等4项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增补了126种中成药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占新增品种的47.19%;遴选出97种中药制剂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新农合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5%~10%。《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品种2719个,其中中成药和民族药品种1324个。中药饮片类除不予支付的127种外,其余均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和诊疗项目中的针灸、推拿、穴位贴敷、拔罐、刮痧、耳针、熏洗等疗法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